领主财产制,亦可以国家的租税与服役制作为其财政的根底,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性:首先,诸侯之集权的个人经营,行政经营手段与行政官吏分离,因此,诸侯以外,任何人都不能专有政治的权力;其次,行政的阶级组织,其家臣租用承办人或官吏的经营,与诸侯自己的经营并行,只是占据次要的地位而已。诸侯将其土地委让于这类人,即由其担负一切的行政费用,国家之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,即随之表现出不同的形态。至于何者能实现,则主要由经济关系所决定。关于这一点,东方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,东方(中国、小亚细亚、埃及)的经济,与水利有关的农业占优势,而通过开垦而拓殖的西方,森林文化则有着决定性的意义。
东方的水利文化,是从不使用家畜的原始耨耕文化直接产生的。与此并行的园圃文化则由大河流引水而成,如美索不达米亚(Mesopotamia)的幼发拉底河(Euphrates)及底格里斯河(Dijla)以及埃及的尼罗河(Nile)。水利及其管理,须以有组织的计划经济为前提,近东地区大规模的皇室经济,即由此计划经济产生,古代的底比斯(Thebes)可以作为其范例。古代亚述及巴比伦诸国王的战事——他们率领来源于男子集合所的从者——其主要目的,即在于获得开凿运河及开垦荒地的人力。当时,国王掌控水利,但是为了运行,就必须有一种有组织的官级制度。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耕种及治水的官级政治,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官职,其成立是出于经济的原因,不过是国王本人控制经营的一种附属物而已。官吏都是国王的奴隶或隶属者,士兵亦如此,而且为了防止其逃亡,往往加上烙印。国王的租税经济是用物来交付,在埃及,国王就将纳税的自然物收集在仓廪内,以此来支付给官吏与劳动者。故自然物岁入,是官吏薪俸最古老的形态。此制度的结果,就大体上而言,遂使地方人口全都隶属于诸侯。此项隶属,使所有的臣民都有了徭役的义务,使村落对于被课赋的一切根由都有连带责任,最后更因此形成托勒密王朝时代的特殊原则。在这种原则中,农民不仅与其土地不能分离,而且与其村落亦不能分离。这种制度,不仅通行于埃及,即使美索不达米亚与日本,也曾通行过,日本在7世纪至10世纪之间,曾实行过人口分田制度。无论在何种状况下,当时的农民地位,与俄罗斯米尔的成员差不多。